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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

       福建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支持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等发展,组织开展重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开展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择优选择若干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开展研发。优先支持依托省“一室一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承担实施项目,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支持强度

       1.公开竞争(技术领域)类项目,按照200万元/项、150万元/项、10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按照300万元/项(由企业牵头申报)、200万元/项(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两个档次给予支持;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以上贫困县产学研项目,按照100万元/项予以支持;重大“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最高1000万元/项给予支持。

       2.单个项目省资助1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

       3.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省在市(县)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省和市(县)分别按20%给予资助。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外)。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按申报截止日计算);超过57周岁的,申报单位需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3.公开竞争类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

       4.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由我省企业牵头与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或我省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与企业合作申报,并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重大科技成果系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有一定前期研发基础、但尚未形成实际生产应用、且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

       5.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以上贫困县项目应由上述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牵头,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各领域申报指南,有合作基础或合作意向,项目实施成果首先在上述地区转化、产业化或示范推广。

       6.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绩效,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资金预算额度,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7.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截至申报截止日期,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三年内有终止、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包括高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和省农科院)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不得申报。


三、申请对象条件

       在我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逾期没有结题验收的单位不予支持。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7周岁(1961年1月1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申请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申请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申请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